个税调整增强获得感
2018-7-31
    
    目前,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无论是筹集财政收入,抑或调节收入分配,个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近日,广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的第七次大修。
    较之以往,本次大修有望迎来税收制度的一些根本性变革,而更引入关注的是,个税法大修鲜明的立法价值取向——兼顾公平效率,保障劳动者收入实质性增长。
    先来看看,这“第七次”极可能将带来哪些根本性变革?草案文本中,最弹眼落晴的,莫过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这些变化,引爆了舆论,人们甚至以“普大喜奔”期盼修正案尽早通过。的确,这是一次力度空前的个税改革,若修正案通过,将会大大降低劳动者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劳动者的实际收入。
    罗马城并非一天建成,调整个税,保障劳动者收入实质性增长,是近年来国家税收制度改革遵循的方向,其间,更离不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不懈努力。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确定800元为个税起征点。从此,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经历了三次调整。
    第一次.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个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
    第二次,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
    第三次.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
    2011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提高个税起征点,已是上海代表团的热点关注。当时,一种普遍的观点是,现行个税制度较之经济社会发展已显滞后,个税制度亟需改革完善。如何改革完善?提高个税起征点,首当其冲。
    近年来,全社会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也很高。随着我国物价水平的整体提高,物价涨幅已高于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上调的幅度,适当提高个税起征点,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不仅可以直接增加劳动者收入,也有利于拉动消费、繁荣市场。
    同时,我国1980年开始设置的个税,是为当时仅占总人口0.001%的高收入者设置的税种。到了2009年,国家统计局于当年4月10日发布的数据表明: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月薪已经为2436元.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让缴纳个税的人口数量较1980年大幅提升。因此,适当提高个税起征点,有助于普遍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
    为此,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上海代表团向大会提交代表建议,建议调整税收保证劳动者收入实质性增长。同年9月,我国个税起征点第三次调整——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
    今年,个税起征点有望迎来第四次调整。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已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税收法定,个税改革的制度设计,目前已进入法定程序。值得关注的是,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税法修订草案,不只是简单提高起征点.更从教育、医疗、住房等诸多民生密切相关领域入手,一揽子减轻个税支出负担,.切实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实质性增长;其中的制度设计,既有“首次”创新,也很“接地气”。与此同时,个税法修订还特别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加强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监管,堵住税收流失的漏洞。
    众所周知,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其价值就在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作为我国第三大税种的个人所得税,其制度供给又将如何伴随时代的进步而进步,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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