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当天未及时就医,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8-3-12
    
    案例简介:
    孙某系上海某公司的一名物料员.主要负责管理公司仓库的物品。2015年5月21日孙某向闵行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将其于2015年4月21日在公司仓库摔倒致腰部受伤一事认定为工伤。
    调查事实:
    区人社局在正式受理此案后依法进入调查程序,通过对劳资双方相关人员的调查,确认以下事实:
    孙某于2015年4月21日在公司仓库内签入库验收单时从凳子上摔倒至地导致腰部受伤。孙某受伤当天虽感疼痛,但仍坚持至当晚7点后才下班,第二天上午疼痛更加剧烈,于是向主管请假后前往医院检查。2015年4月22日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第一第四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不认可孙某摔伤一事为工伤。
理由如下:
    1.用人单位称孙某摔伤时并没有直接目击者,摔伤地点为监控盲区,没有证据证明孙某所受伤害由工作引起。
    2.用人单位内部制定了《员工守则》,明确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后应12小时内向单位汇报。孙某受伤后并未在12小时内汇报,而是在事发第二天早上才向其主管请假前往医院,用人单位认为孙某严重违反了单位的《员工守则》。
    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多次前往用人单位,向孙某的车间主管张某、组长戴某、第一时间得知孙某摔伤的同事杨某、用人单位医务室医生蔡某进行了笔录核实,从这些被调查人的证言中可以确定:201 5年4月21日,孙某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仓库)签入库验收单时因座椅的滑动轮打滑,摔伤腰部。当时同事杨某在事发地不远处发现孙某摔倒在地,杨某前来询问孙某受伤经过及伤情后前去单位医务室为孙某代领了止痛药。孙某当天坚持上班至晚上七点后回家.并于事发
第二天早上疼痛加剧,与主管张某电话请假后前去医院检查。整个过程合理且连续。
    结论:
    区人社局根据调查结果认为,孙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区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向劳资双方当事人送达。
    随后用人单位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孙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伤的情况缺乏证据,要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法院于2016年7月l5日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认定工伤的结论。
    关键点评析:
    l.对于非事发当天就医的情形
    对于像本案这种非事发当天就医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在调查阶段第一时间抓住相关人证、物证,还原事实真相。本案孙某并非在事发当天及时就医,但其受伤后第一时间就有相关同事目击,且有医务室领取药物存根等证据依托,所以能够证明其事故事实。事实明确.即便非当日就医.也应当认定工伤。
    2.对于单位内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反复强调孙某违反了单位的《员工守则》规定的“因工受伤的,个人应当在事发起12小时内向单位汇报”的条款,应当不予认定为工伤。然而事实上,单位内部的相关规定,只是在该单位范围内起到约束员工的作用,并不能以此作为是否属于工伤的依据。对于因违反单位规章而发生事故受伤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内部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但这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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