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基金亏损,为什么要向代理销售的银行索赔
2016-6-1
    
H先生等人于2015年5月在某银行杭州支行购买了所谓“XXXX基金”, 其中H先生自己购买120万元并支付了1.2万元的费用。在2016年4月25日基金被赎回,H先生损失了人民币50多万元。
 
 H先生总觉得该银行在代理销售中有问题,与朋友特意来到上海,向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咨询,希望通过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挽回自己的巨额损失。
 
张律师经过仔细调查了解,认为该银行在代理销售基金中有许多过错,违背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至上”及“将合适产品销售给合适投资者”的基本原则。张斌律师及潘建强律师接受H先生及其他受害人委托,以财产损害为由向杭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分析:  
 
张斌律师认为:该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销售“XXXX基金”的过程中,为了赚取高额佣金,采取了许多违法违规的操作,甚至欺骗H先生,以达到销售基金的目的。
 
首先,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中已经表明,H先生并不是一个合格的投资人。在明知H先生不是一个合格投资人的情况下,该银行采取了欺瞒的手段在计算机上修改资料,最终通过审查,H先生才购买基金成功。
 
其次,该银行向H先生提供的《购买基金申请表》是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申请表,导致H先生相信该基金是开放的,自己能够操作转让赎回。而实际情况不是这样,H先生根本无法控制,也不能及时赎回并止损。正是该银行的欺骗行为,使H先生认识上发生错误,导致H先生无法对所购买的基金控制和操作,对于损失也无法控制。
 
再次,该银行对购买基金的风险在H先生购买以前没有提供充分的材料让H先生了解风险,对基金本身的风险没有充分评估和揭示,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与H先生签订购买合同。
 
     律师还发现银行在整个代理销售过程中还有其他的违法违规的行为。
总之,H先生风险承受能力较差,但银行的销售违反了“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的原则,将风险相对较高的产品销售给了不合格的投资人H先生等人。
 
张斌律师认为:该银行的诸多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重侵犯了H先生的财产权利,导致H先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H先生及其他受害人的起诉,杭州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张斌律师认为,国家对购买基金(私募)是有具体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者的基金销售行为是有极高的要求,以更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但是投资者容易被财富欲望迷住双眼,且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而销售机购,为了获取高额佣金,采取了许多违规甚至欺瞒的手法,使投资者最终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投资者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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