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应收账款的债权保护之诉讼时效的制度、风险防范与补救
2016-4-26
    
     应收账款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而应收账款的逾期无疑是在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尤其是当债务人的信用出现问题,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常年专注于企业应收账款逾期风险的管理与解决,本文仅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浅谈如何预防应收账款经过诉讼时效以及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即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债务经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可以以此抗辩权进行抗辩,法院不再支持债权人的诉求。
诉讼时效的长短,根据法律规定,大致分为两类:
(1)  一般诉讼时效(2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特殊诉讼时效(1至20年不等)
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不同类型纠纷的诉讼时效存在不同,在此不一一赘述,仅介绍会员单位可能涉及一些特殊诉讼时效规定,如《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二、         防范诉讼时效过期
会员单位遇到合同相对方违约时,如果遇到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长时间拖延履行义务,如何有效地防范诉讼时效经过就成为了保护企业债权的重中之重。
首先,需要明确诉讼时效从何日起算,截止至何日。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通常指合同中约定的款项支付时间,例如合同签订后7日内、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等。公司财务在处理账目时,不能简单的用开票时间和约定的账期来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其次,在诉讼时效内,要有效运用诉讼时效的中断的规定来防范诉讼时效过期。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法定的中断事由有: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例如“权利人主张权利”,我们可以通过发送催款函件来中断诉讼时效,当然催款函件的发送要留有证据,例如投递记录、快递底单等。
再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我们可以通过与债务人进行对账,只要债务人在对账单张签字或者盖章,则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一旦中断,就会重新起算两年,因此我们不能根据业务发生时间来判断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即使该笔业务发生在10年以前,该笔债权的诉讼时效可能仍然没有经过。
三、        诉讼时效届满补救
如果因为怠于处置逾期应收账款导致诉讼时效届满,该债权也并非无法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仍可以尝试挽回诉讼时效。比如“与债务人约定还款计划”、“与债务人进行清欠会谈,并制作会谈纪要”、“要求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或担保人”等。即:即使经过了诉讼时效,只要债务人再次确认了债务,时效依然可以挽回。并且在诉讼中,诉讼时效抗辩权是要债务人主动提出的,如果债务人不提出,法官也不会主动以此为理由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由此提醒会员企业,作为债权人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躺在权利上睡觉”。会员企业遇到合同相对方违约一定要及时、有效处理问题,拖延问题处理只会导致情况恶化,最终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本文由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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