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优化小微企业税收征管措施
2015-4-21
    
年应纳税不足20万的企业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
·
·
·
Copyright @ 2008 - 2010 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电话:021-65434839 传真:021- 65434801 沪ICP备170270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