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和中消协约谈电商企业就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提出明确要求
2014-9-9
         7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约谈10家电商企业,就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并督促电商企业自觉履行经营者义务,呼吁全社会共同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网络消费环境。
     《消法》颁布实施后,由于社会各界对该法第25条“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争议不断,成为消费投诉热点。
约谈会上,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指出了电商企业在履行新《消法》相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参会企业“约法三章”:一是除法定排除情形外,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要说明理由,明确标注,并与消费者“一对一”确认。二是明确“商品完好”指商品本身完好,为查验商品而拆开外包装的情况不能作为拒绝退货理由。三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切实履行自身责任,确保“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全面落实,否则要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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