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今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三级
2013-2-4
    
领导治理不力将上“黑名单”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管作出全面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且负有责任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记入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记录。
      据了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3日内排除,或者无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为三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7日以上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或者因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法排除的隐患,为一级事故隐患。
     《办法》还规定了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和处罚条款,并针对监管部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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