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调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2012-5-8
    
    本市将从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4月1日起,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30元,分别提高到755元/月、810元/月、8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l-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二、调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及就业补助标准
    对社会协管类和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和200元,收入统一达到每人每月1570元。其他社区“四保”等公益性岗位收入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此外,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也将从640元提高到725元标准。
    三、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
从4月1日开始,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因工死亡人员的三项工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分别加390元/月、370元/、350元/月、330元/月。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20元/月;生活大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
    死亡人员供养尊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增106元。
    四、调整非因工死亡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
    4月1日起,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调整后增加的费用,将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摘自4月1日《劳动报》)
《上海摘报》201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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